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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饶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饶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饶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饶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罗瑞合瑞华南2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R。

法定代表人:饶福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饶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翠华审 判 员  马振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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