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荣军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578号科技开发门面房屋9、10号。
负责人:张燕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惊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产业园加速器二期A86-1.法定代表人:王健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惊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兴盛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85号太康城参茸保健品综合商城A2-4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家沛,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荣军店、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兴盛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