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59号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龙支路43号2幢D-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196558。
法定代表人: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维,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正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新街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22151022H。
法定代表人:蒋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正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派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