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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63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卓雄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63号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女,公司品牌管理部职员。

被告:卓雄森,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雄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65.7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3315.7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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