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县应家乡兄弟食品超市,地址上饶县应家乡应家村“百姓1+1购物广场”。
经营者:杨信,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上饶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饶县应家乡兄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