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女,1965年7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