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10号原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丽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