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民三庭王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2016)浙01民初1310号之二共印15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10号之二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曾丽萍,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新兴东路3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夏小琴,总经理。
原告黄星云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曾丽萍、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黄星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黄星云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黄星云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原告黄星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