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7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赏,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镇雀友麻将机销售部。
经营者:钱兆国。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镇雀友麻将机销售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