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10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大奎,总经理。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百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