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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曹浩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53号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跃,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法务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浩东,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浩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济南高新开发区活力元素开发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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