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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薛城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4民初2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薛城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枣庄薛城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颜士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薛城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48号。

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48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枣庄薛城贵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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