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834-1号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富能光电照明灯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麒麟东二巷**栋602。
经营者:谢沁芳。
原告王征宇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富能光电照明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征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