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6号原告: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前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州九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九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东莞市乐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