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18号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1414室。
法定代表人:葛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258号1109-1110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赛华,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皇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1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6.65元,由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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