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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晓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民终1118号
案件名称111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晓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晓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勇,男,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晓亮因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受理。

2017年06月19日,上诉人黄晓亮以该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晓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其以撤诉的方式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上诉人黄晓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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