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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绿园区新东方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7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

经营者:叶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园区新东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律文书送达困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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