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6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7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淀兴加盟店,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淀兴路*****号。
经营者:吴淑兰,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淀兴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