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1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廉江市志宝电器厂,住所地:廉江市石城镇长腰坡村内。
经营者:庞永志。
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保全电器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普国电子城***号。
经营者:李保全。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廉江市志保电器厂原审理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保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为2300元,由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