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2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宝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苏留庄镇。
经营者:王建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宝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宝海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