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5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齐雪,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家食乐永和豆浆餐饮中心中山店。
经营者:刘淑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家食乐永和豆浆餐饮中心中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