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0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全多才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新西路西村委会**号。
经营者:陈王锋,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全多才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