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4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宝城三十区泰华大厦一栋2-21A,法定代表人程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蔚,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1,02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