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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幼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刑更2255号
案件名称罪犯范幼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幼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255号罪犯范幼娟,男,汉族,1984年6月9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禹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幼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被告人范幼娟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蚌刑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范幼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幼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幼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幼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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