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48号原告:徐祥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英纳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越东路与启圣路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63190155L。
法定代表人:聂会平,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祥虎诉被告浙江英纳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现原告徐祥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祥虎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祥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祥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