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710号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8号中区服务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12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美,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6层655。
法定代表人:何华立,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最美未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体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