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旅顺昌平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崔瑞云,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岩,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以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上诉人旅顺昌平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