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樊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授权代表: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已经与微软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备忘录,并自愿履行(2015)昆知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3.36元,减半收取计4701.68元,由上诉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