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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常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6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常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林常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25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常卿,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常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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