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7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三只熊母婴用品店。
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御景苑52-260座1-2层26户。
经营者:彭立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三只熊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市三只熊母婴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