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7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经营者:钟银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