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16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香。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文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