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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刑更1506号
案件名称李金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金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06号罪��李金荣,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李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荣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8日至2017��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揭西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于2017年4月7日出具了《评估调查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金荣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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