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810号之一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478088-6。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三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3476791T。
法定代表人:戴慧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凹底北街,注册号140823600127263。
经营者:冯雷忠。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的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