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258号
案件名称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258号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吕贝克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艾伯特·皮特·费拉埃斯,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在两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已提出侵权之诉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