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76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舒迪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在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2F-C8022。
经营者:吴金兰。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舒迪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