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84号之一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葛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