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518号中信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茜,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