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81号原告:马惠馨,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
原告马惠馨与被告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2××××.2、名称“防水训狗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2017年6月15日,马惠馨以与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惠馨申请对深圳市嘉亿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惠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马惠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