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曾屋5号102。
法定代表人:鲜晓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鼎香,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丰,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玉霖亮点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