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97号原告:芦健,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尼诗登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20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袁存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健诉被告中山市艾尼诗登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芦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