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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胡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555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胡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胡小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5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富华路**号。

经营者:王立明,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郊区。

被告:胡小勇,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实际经营者。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胡小勇为共同被告,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海逸超市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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