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
经营者:曹德福,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翔,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3630-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查林世纪华联副食连锁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