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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4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林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咻咻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45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咻咻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8幢6-办公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BA9H7D。

法定代表人:林山,经理。

被告:林山,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咻咻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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