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45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咻咻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8幢6-办公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BA9H7D。
法定代表人:林山,经理。
被告:林山,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咻咻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