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34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高新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舒海。
被告: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3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江苏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