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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王新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10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王新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王新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10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现,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系新郑市新建南路鑫发五金标准件经营者。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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