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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元区晴森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513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三元区晴森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晴森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513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三元区晴森通讯器材店(经营者毛邦贺),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幢*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晴森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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