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89号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越高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上崇山村***号。
经营者:白宏伟,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越高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东方雪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