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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美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1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美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美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9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荣,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美客超市,住所地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立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美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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