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661号原告:于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台喜悦日用品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
经营者:王其唱,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被告:邓续红,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与被告天台喜悦日用品厂、邓续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于强负担。